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00000000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附民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被告涉犯恐嚇取財、傷害罪損害賠償之部分)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上述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張婷妮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