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調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94年度竹小調字第533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代理人 陳世雄
許居財 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亦為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2人住所地均係在桃園縣○○鄉○○村○○鄰○○○街○○號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從而,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