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D四─0一─四五七五八─九,股數:九六二四點六之股票壹張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D四─0一─0000000,股數:九六二四點六之股票壹張,前因遺失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