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7年9月25日下午2時50分許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