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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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 劉銘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82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台灣新生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9年6月1日,是至99年12月
1日屆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0年3月1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0年3月14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早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0││1│258││├──┼───────────────┼─────────────┼──────┼───┼─────┼───┤│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