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監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監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監字第11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5年監字第119號變更子女監護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抗告人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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