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盧淑芬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麗貞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宜燁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姚柏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淑芬清償新臺幣叁佰零叁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麗貞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零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宜燁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