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1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2165號
原   告  馬秀華
被   告  朱建鴻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板簡字第216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1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
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變更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本人位摩天東帝士(新北市○○區○○路
○○○號8樓之3)套房房客即訴外人 劉曉琪 之友。據管理
中心所知被告與訴外人劉曉琪間私人糾紛,自訴外人劉曉琪
5月搬遷以來經常上門發生爭執而動手,多次動員大樓警衛
及分區警員處理,使周邊鄰居生活屢屢飽受干擾。2013年
8月10日以布遮蔽監視鏡頭,以滅火器敲擊房屋大門,致
使大門嚴重變形而毀損,大門嚴重變形無法開啟。8月11
日凌晨00:48警察抵達處理。8月12日凌晨3:13,被告
又潛入八樓住處,利用公共區域之滅火器於走道大量噴灑,
瀰漫八樓樓層,並嚴重灌入鄰居家中,致使鄰居嚴重受到驚
擾,警衛聞狀趕到現場,經以電話報案,秀山分局出動多名
警員到達處理並記錄搜證。事經數日被告又多次闖入大樓,
甚至噴灑大量油品於八樓房門,致使大樓住戶及管理中心陷
於緊張情勢,亦出動警員處理。八樓屢遭乾粉油品潑濺致公
共區域黏膩汙穢不堪,發動清潔人員處理擦拭三次以上才稍
得恢復。因此原告訴求被告當賠償大門及滅火器之損毀,並
支付公設及鄰居清潔費用,計新台幣101000元。為此,爰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10
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剪輯照片紙本一張
、不鏽鋼門估價單、滅火器及清潔費用相關佐證為證。惟查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
黃志宏 ,嗣於102年10月18日變更被告為朱建鴻,此有各
該民事起訴狀、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原告
上開訴之變更,即有未合,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附麗,應併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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