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小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86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宋木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
○街○○巷○○號,然被告於本件訴訟起訴前之民國107年1月
10日即已改設籍於臺中市○區○○路○○號15樓之1號,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完整姓名)查詢資料附卷可佐,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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