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59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吳國興 被告 陳明誠 (原名「 陳玄易 」)
陳允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壹仟玖佰參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原告起訴業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