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21號原告 劉秀琴 被告 李峻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零捌萬零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萬零玖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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