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國凱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強制猥褻罪,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096號判處駁回上訴,已於民國99年12月23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故意更犯強制猥褻罪,經本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18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2月,迭經上訴至最高法院,業經最高法院於
102年3月21日以102年度臺上字第1141號判處駁回上訴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