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8號具保人即被告 王健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健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王健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4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均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方祥鴻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