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56號原告 陳若翠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被告 張彩雲
劉勝發 林張足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