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7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相對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相對人甲○○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簡易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