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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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右原告與被告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叁拾捌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