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 郭甲寅 即 郭永裕 之繼承人代理人 張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照准,並已於民國102年5月15日登載臺灣時報第24版公告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8月14日3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2年8月15日後起算3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弘杰┌──────────────────────────────────────────┐│附表:股票102年度除1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2│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