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卜天金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4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卜天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元,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4,000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03年5月12日繳納保證金4,000元後,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可證。嗣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命受刑人於104年2月4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720號案件),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業於104年3月28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傳喚、拘提未到,但日前已發監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婷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