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美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大豐捲」商標外包裝紙袋肆袋、紙盒肆盒及商品目錄肆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調偵字第9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印有仿冒商標圖樣之「大豐捲」商標外包裝紙袋4袋、紙盒4盒及商品目錄4張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之於同一商品擅自使用相同註冊商標罪及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於100年9月30日以100年度調偵字第969號處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並未經撤銷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扣案仿冒「大豐捲」商標外包裝紙袋4袋、紙盒4盒及商品目錄4張,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物乙節,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公報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在卷足證,屬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及第82條之罪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予沒收。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