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東山 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蘇萬利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壹仟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建物占用369平方公尺+車棚占用15平方公尺+水塔占用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500元=0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叁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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