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KS」商標機油蓋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52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印有仿冒商標圖樣之「HKS」機油蓋1只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於102年8月1日以102年度偵字第5241號處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扣案仿冒「HKS」機油蓋
1只,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仿冒品鑑定報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在卷足證,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予沒收。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