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77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益銘 選任辯護人 洪志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嫌重大,所涉犯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4年2月13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母親已72歲,患有慢性疾病,1人獨居在外無人照料,被告僅能籌措交保金10萬元,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業經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不諱,並有共同被告 陳宗憲 及證人即購毒者 楊長壽解文亮 指證在卷,堪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確屬重大。且被告所涉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起訴書所列犯行多次,依其所涉重罪件數及刑度甚高,罪責極重,參諸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顯有事實足認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若非將被告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順利進行,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是本件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又被告無法以適當金額具保,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再參諸被告所涉犯之上開犯行,侵害社會秩序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此外,卷內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所定之情形,則原羈押原因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以上揭情詞聲請停止羈押云云,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張宏明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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