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東交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東交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竹東交簡字第八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八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事實欄第四行「沿新竹縣○○鄉○○村○○路行駛,為閃避來車,不慎撞及 蔡森男 所有停放於雙豐路九九號前之OD─五六三號營業小客車,隨即又失控撞及 楊文正 所有停放於雙豐路九二號前之QR─○六三七號自小客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暨所附事故現場圖、照片三幀」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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