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苗栗縣後龍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玖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庭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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