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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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二四一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通霄鎮烏眉里十一鄰烏眉坑一三四號)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光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