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訴請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各一份。
二、有關起訴狀記載登記於被告所有之不動產明細表及其地價證明及房屋繳稅證明各一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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