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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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敏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5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敏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有妨害公務案、毀棄損害案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前科,素行不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之遺產糾紛,即持無殺傷力之造型仿真槍之黑色空氣槍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生命、身體之安全遭到威脅,實應嚴懲,且被告於犯後否認恐嚇犯行,態度惡劣,並考量其犯罪之手段、遺產糾紛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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