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簡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雪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2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玉雪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黃傳堯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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