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原告詠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彥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世強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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