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00號聲請人 廖柏樺 上列聲請人與玖臻建設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