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告新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發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何宗翰 律師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宇 訴訟代理人 顏忠恕 被告 黃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