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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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告 左根 原告與被告 左桓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6,419元【計算式:2,906,419元+(4×600,000元)=5,306,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