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0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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