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3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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