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3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3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3649號聲請人甲○○
樓之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楊仲恩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楊仲恩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本票之發票日為98年3月31日,到期日係98年1月12日,到期日視為無記載,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周素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