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 年度 聲字第23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1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復綜合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以書面陳述之意見,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見執聲字卷內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鄭人芳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違反保護令罪││││工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金新臺幣1萬5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折算1日││││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4日│108年11月16日至1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字第325號│第2477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357│110年度簡字第163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25日│110年8月1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357│110年度簡字第1637號│││││號││││├────┼──────────┼──────────┼──────────┤│判決│判決│109年4月10日│110年9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31號(已執畢)│第6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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