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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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游淑萍
游淑華 游淑珠 游秀玉 被告 張偉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4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偉倫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游淑萍、游淑華、游淑珠、游秀玉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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