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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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45號原告 陳淑芬 被告張桀
參加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陳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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