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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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54號原告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拉朋 原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啓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旭
呂玉龍 張國清 律師被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黃豐玢 律師 趙彥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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