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613號原告 陳儀軒 被告 王贊鈞 上列被告王贊鈞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782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1584號),經原告陳儀軒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顏妃琇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