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159號原告 徐兆中 訴訟代理人 蕭晴旭 律師被告 徐婕兒
徐允兒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胡艷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至四行關於「被告徐婕兒(女,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大陸地區人士」、「被告徐允兒(女,民國000年00月000日出生,香港居民」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徐婕兒(女,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大陸地區人士」、「被告徐允兒(女,民國00年00月000日出生,香港居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