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蘇萬利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蘇萬發 蘇有朋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 律師被告 鄭連生
蘇家興 藍定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
黃紀方 律師被告 許舜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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