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4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99號

原告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MANALILIJEFFERSONVALENCIA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5,2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萬2677元(計算式:5萬7467元+5,210元=6萬2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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