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訴字第18號
上訴人上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惟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梓瑄 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2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