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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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1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零貳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