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91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永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1
時4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