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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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4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之違約金請求部分駁回。
本裁定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載,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給付自民國96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部分,就超過6個月部分已逾前開約定範圍,其超過部分之違約金請求,為無理由,不得發支付命令,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