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36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4年度除字第23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