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柒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 俊昆吉 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替代役男擅離職役罪。本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向本院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本院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參卷附之被告前案紀錄表),且身為替代役男,不知盡忠職守,僅因個人因素即無故擅離職役;惟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表示悔意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前段規定,如檢察官所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吳昀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