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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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郵局存摺壹本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扣案之郵局存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主文。
三、本件所宣告之刑,在檢察官依被告意願所請求科刑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得對本判決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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